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9題
林先生於民國114 年5 月20 日死亡,遺有一筆房地,市價2,400 萬元,其中土地公告現值1,2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00 萬元;其生前曾於112 年…
題目
林先生於民國114 年5 月20 日死亡,遺有一筆房地,市價2,400 萬元,其中土地公告現值1,2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00 萬元;其生前曾於112 年10 月10 日贈與女兒現金300 萬元,並於111 年7 月1 日贈與孫子價值200 萬元之汽車一輛。試問林先生之遺產總額為多少? A. 1,800 萬 B. 2,100 萬 C. 2,400 萬 D. 2,700 萬
官方答案
- 答案:B. 2,100 萬
解析
遺產中不動產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即1,200萬元加600萬元等於1,800萬元,不按市價2,400萬元計算。其次,依同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等之財產,應於遺產稅時併入遺產總額。林先生於114年5月20日死亡,112年10月10日贈與女兒之300萬元在二年內,應計入;111年7月1日贈與孫子之汽車200萬元已逾二年,不計入。故遺產總額為1,800萬元加300萬元等於2,10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