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0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題目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B. 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C.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D.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官方答案
- 答案: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規定,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1.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B)。2.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C)。3.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D)。A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者,視為贈與財產,應計入贈與總額(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但書)。故A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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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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