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1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部分發生後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B.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行為者,應於最後一次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將前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C. 贈與稅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2 個月 D.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 個月

官方答案

  • 答案:D.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 個月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個月,並得申請以實物抵繳;D稱可分36期,與法定上限18期不符,故為錯誤。A依第24條,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B依第25條,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應於辦理最後一次申報時合併申報;C依第30條第1項,應於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延期2個月,均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