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7題
某公司負責人甲為逃漏公司所得稅,指示會計乙製作虛假發票,使公司短報所得達新臺幣6 千萬元。案發前,甲與乙在未被檢舉、也未被稅捐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
題目
某公司負責人甲為逃漏公司所得稅,指示會計乙製作虛假發票,使公司短報所得達新臺幣6 千萬元。案發前,甲與乙在未被檢舉、也未被稅捐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因公司逃漏稅額達5 千萬元以上,仍須負刑事責任,且不得免罰 B. 乙雖僅為協助行為,仍須與甲負相同刑責 C. 甲與乙主動補報並補繳,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及罰鍰 D. 甲與乙雖主動補報並補繳,僅得減輕處罰,不得免罰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與乙主動補報並補繳,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及罰鍰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一律免除,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此項寬典不以逃漏稅額多寡為要件,故縱營利事業逃漏達6千萬元(逾5千萬元,本應依第41條加重處罰),仍得適用;乙之幫助行為屬第43條,亦在免除範圍。A、B、D均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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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