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1題

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

題目

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 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所為,甲並非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甲、丙之主張, 何者有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如係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無效。甲不因登記而取得A房地所有權,乙仍為所有人;此項無效不因登記完成而治癒。
  • 二、甲雖登記為所有人,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及土地法第43條,登記僅有推定力及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丙非因信賴登記而受讓權利之善意第三人,僅係無權占有人,自得舉反證證明甲、乙間通謀虛偽,以推翻甲之所有權推定。
  • 三、甲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A房地,須以自己為所有權人為要件。若丙能證明通謀虛偽,甲即非所有人,其請求無理由;丙雖無正當占有權源,亦僅真正所有人乙得請求返還,甲不得以登記外觀代乙行使。
  • 四、惟丙之主張能否成立,取決於其舉證。若丙僅空言主張而不能證明通謀虛偽,甲基於登記之推定力,仍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並請求返還;此時丙應就其占有之正當權源負舉證責任。
  • 五、結論:丙之主張原則上有理,但以證明通謀虛偽為前提;若丙不能證明,則甲之主張有理。作答時應先敘明舉證責任分配,再依題示事實作條件式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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