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2題

甲於乙之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A 地之地上權 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 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

題目

甲於乙之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A 地之地上權 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 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支付相當地租之依據?乙得請求丙支 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基於時效取得並登記為地上權人,其地上權雖未約定地租,仍屬民法第832條之普通地上權。地上權之內容不以有地租為必要;未定地租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習慣外,地上權人得無償使用土地。
  • 二、民法第835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地租;未定地租者,亦同。時效取得之地上權,其內容與普通地上權相同,解釋上亦應適用。
  • 三、乙得對丙主張上開權利。丙受讓甲之地上權並辦妥移轉登記,已繼受該地上權之內容;地租係使用土地之對價,隨地上權移轉而由現地上權人負擔。乙自得向丙請求支付相當地租,不以甲、丙間贈與契約有特別約定為必要。
  • 四、地租之起算,本文認為應自丙受讓地上權登記時起算,蓋丙自該時起享受地上權之使用利益,且地租為地上權之對價;甲取得期間之地租,乙僅得向甲請求。學說上亦有認應自請求或判決確定時起算者,答題時宜敘明所採見解。
  • 五、另依民法第126條,地租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對丙之各期地租請求,仍受五年短期時效限制;逾五年部分,丙得拒絕給付。惟此不影響乙請求法院酌定將來地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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