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5題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行之 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當事人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無上訴利益額數之限制 C.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不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 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之性質,為法律審

官方答案

  • 答案:D. 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之性質,為法律審

解析

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上訴之性質為法律審,僅審查原判決有無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不再調查事實(民訴法第466條之18第1項、第478條)。選項A錯誤: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非獨任(民訴法第436條之17第1項)。選項B錯誤: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仍有上訴利益額數之限制,必須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民訴法第466條之18第1項)。選項C錯誤: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民訴法第466條之18第1項、第4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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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