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6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作為訴訟上之原告 C. 獨資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得作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D. 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法院應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官方答案

  • 答案:A. 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解析

民法第1137條規定,胎兒於繼承上視為已生,故於遺產分割訴訟中,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胎兒具當事人能力;惟若將來死產,則溯及既往視為未生,當事人能力自始不存在。選項B錯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令得為訴訟當事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具有當事人能力。選項C錯誤:獨資商號非法人,無當事人能力,訴訟應由負責人為當事人(民訴法第55條第1項)。選項D錯誤:原告死亡時,法院應依職權宣告訴訟程序停止,並通知繼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民訴法第170條、第172條),不得逕以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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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