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9題
司法警察詢問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時,忘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緘默,不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陳述之要旨,而犯罪嫌疑人出於自由意志承認犯罪,犯罪嫌疑人此項自白有沒有證據…
題目
司法警察詢問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時,忘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緘默,不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陳述之要旨,而犯罪嫌疑人出於自由意志承認犯罪,犯罪嫌疑人此項自白有沒有證據能力? A. 沒有證據能力,因為違反權利告知的誡命規定 B. 沒有證據能力,因為該自白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C. 有證據能力,警察是有過失,但沒有惡意,且自白具有任意性 D. 有證據能力,因為緘默權保障是被告的特權,可以放棄,一旦放棄,事後不能再假藉警察沒有告知此項權利而否定其自白真實性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有證據能力,警察是有過失,但沒有惡意,且自白具有任意性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明定應告知得保持緘默,第158條之2第2項則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違反第95條第2款、第3款者,準用第1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本題警察漏未告知係疏失而非惡意,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符合但書例外,故仍有證據能力。A、B忽略但書;D誤以緘默權放棄處理,均不可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