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2題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題目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A. 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B. 一律不得為證據 C. 一律得為證據 D. 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官方答案

  • 答案:A. 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明定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檢察事務官詢問受拘提之被告而違反該款者,依同法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第1項,所取得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僅於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時,例外得為證據。故法律效果為「原則上不得為證據」,而非一律不得或一律得為證據。本件已有特別規定,不適用第158條之4之概括權衡,D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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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