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3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7 條規定之加重結果犯?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7 條規定之加重結果犯? A. 刑法第276 條第1 項過失致死罪 B. 刑法第278 條第2 項之重傷致死罪 C. 刑法第277 條第2 項之傷害致死罪 D. 刑法第289 條第2 項加工墮胎致死罪
官方答案
- 答案:A. 刑法第276 條第1 項過失致死罪
解析
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對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且能預見,法律就此結合規定而加重其刑。B重傷致死、C傷害致死、D加工墮胎致死,均以重傷、傷害、加工墮胎之故意行為為基礎,因發生死亡結果而加重,屬加重結果犯。A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本身即為純粹過失犯,並無故意之基本行為,自非加重結果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