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36題

縣(市)政府就縣(市)議會之已議決案,若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提請縣(市)議會進行覆議,下列何者非屬提請覆議案之範圍?

題目

縣(市)政府就縣(市)議會之已議決案,若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提請縣(市)議會進行覆議,下列何者非屬提請覆議案之範圍? A. 縣(市)自治法規之議決案 B. 縣(市)預算之議決案 C. 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之議決案 D. 縣(市)特別稅課之議決案

官方答案

  • 答案:C. 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之議決案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地方政府對於議會之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送達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覆議。得覆議者,以須由行政機關執行之議決案為限,例如自治法規(A)、總預算(B)、特別稅課(D)等,均涉及行政機關後續執行,故得覆議。決算審核報告係審計機關依決算法、審計法審核後提出於議會,議會審議所為決議並非行政機關應執行之議決案,且決算業已執行完畢,無窒礙難行可言,故不屬覆議範圍,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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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