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5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下列何種職務的產生方式?
題目
有關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下列何種職務的產生方式? A. 村長 B. 鄉民代表 C. 縣長 D. 鄰長
官方答案
- 答案:D. 鄰長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縣長由縣民依法選舉之;第57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長由鄉(鎮、市)民選舉之,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第55條、第59條亦規定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民選舉之。至於「鄰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4項規定,村(里)置鄰長,由村(里)長遴聘之;鄰長並非民選公職,其產生方式由自治規則等另定,地方制度法母法僅規定鄰之編組與由村里長遴選聘任之要旨,未如其他職務明定法定民選產生程序,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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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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