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6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為參選其他公職原因,將個人戶籍遷出原先當選現任公職的行政區域,其戶籍遷出多久以上,即會遭到依法解職?

題目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為參選其他公職原因,將個人戶籍遷出原先當選現任公職的行政區域,其戶籍遷出多久以上,即會遭到依法解職? A. 6 個月 B. 4 個月 C. 2 個月 D. 3 個月

官方答案

  • 答案:B. 4 個月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者,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公所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因此戶籍遷出原行政區達4個月以上,即依法予以解職,故正確答案為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