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25題

甲為經少年法院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關於其改名,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為經少年法院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關於其改名,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既因犯罪行為而經少年法院裁定收容,不得申請改名 B. 甲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人身自由受限制,不得申請改名 C. 甲於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 年後,得申請改名 D. 甲並無姓名條例規定不得改名之情事,得隨時申請改名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並無姓名條例規定不得改名之情事,得隨時申請改名

解析

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不得改名之情形: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二、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依通緝書通緝中者;四、受徒刑之執行未完畢者;五、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六、經判處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少年經少年法院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屬保護處分,非刑事處分,亦非姓名條例第9條所列不得改名之情事。甲並無姓名條例規定不得改名之情事,得隨時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名。選項A錯在少年保護處分非犯罪判刑;B錯在人身自由受限不影響改名權利;C錯在姓名條例無「裁判確定後滿3年」此限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