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24題
關於姓名條例規定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姓名條例規定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學歷證件之姓名,得使用姓名字號 B. 因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3 次為限 C. 取用中文姓名,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D. 本人申請更改姓名,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官方答案
- 答案:A. 學歷證件之姓名,得使用姓名字號
解析
姓名條例第1條之1規定,學歷證件及其他證照之姓名,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本名)為準,以維證件一致性與真實性。A選項稱學歷證件之姓名得使用姓名字號(即別名、字),與上開以戶籍登記姓名為準之強制規定相悖,故為錯誤。B選項改名以3次為限、C選項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D選項戶政機關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均與姓名條例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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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