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27題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得申請改姓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得申請改姓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被認領 B. 終止收養 C. 字義粗俗不雅 D. 因宗教因素出世
官方答案
- 答案:C. 字義粗俗不雅
解析
依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得申請改姓之情事包括:被認領、撤銷認領(A);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B);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等;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D)等。至於「字義粗俗不雅」,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於得申請「改名」之事由,而非申請「改姓」之事由,故C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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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