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30題
未成年人因姓名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申請改名者,如有第2 次改名之需求,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題目
未成年人因姓名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申請改名者,如有第2 次改名之需求,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A. 16 歲 B. 18 歲 C. 20 歲 D. 21 歲
官方答案
- 答案:B. 18 歲
解析
姓名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人因姓名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申請改名者,如有第2次改名之需求,應於年滿18歲後始得為之。選項B為18歲,正確。選項A 16歲、C 20歲、D 21歲均不符法定年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