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14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30 條第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 年。雇主甲雖有備置打卡機作為出勤紀錄,但勞工乙雖經提醒,仍時常未經打卡,直接提供勞務。今甲…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第30 條第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 年。雇主甲雖有備置打卡機作為出勤紀錄,但勞工乙雖經提醒,仍時常未經打卡,直接提供勞務。今甲遭勞動檢查,但因為乙未打卡,無法提出出勤紀錄,遂遭受處罰,甲不服,提出訴願,下列何者正確? A. 甲有理,未打卡為乙,甲無可歸責原因 B. 甲有理,甲已提供打卡機供乙記錄出勤紀錄,已滿足法令要求 C. 甲無理,乙雖不依雇主要求打卡,並不影響甲依勞動基準法所負之義務 D. 甲無理,雖然乙不打卡,但甲本可扣除乙未打卡的期日,計算乙之提供勞務日期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無理,乙雖不依雇主要求打卡,並不影響甲依勞動基準法所負之義務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該義務由雇主承擔。勞工乙未打卡,不能免除雇主甲之法定責任;甲應確保紀錄完整,必要時以其他方式補正。A、B主張無理,D以扣除未打卡期日為由亦不能免除責任。故C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