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24題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最多可以達幾…

題目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最多可以達幾年? A. 10 年 B. 14 年 C. 20 年 D. 18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B. 14 年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2項授權訂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聘僱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資格者,其在臺工作期間累計最多得達14年(初始12年+延長2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