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何種類勞工不得罷工?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何種類勞工不得罷工? A. 教師 B. 醫院所屬勞工 C.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所屬勞工 D.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所屬勞工
官方答案
- 答案:A. 教師
解析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明定教師不得罷工;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亦在禁止之列。醫院、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金融資訊服務與支付系統事業等勞工,並非絕對不得罷工,而是設有維持必要服務或較嚴格程序之限制。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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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