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7題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合法事由?

題目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合法事由? A. 被看護者死亡 B. 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C. 被看護者移民 D.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

官方答案

  • 答案:D.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等工作,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情形包括: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A、C)、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契約(B)、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損害外國人權益,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雇主未依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本條所列的轉換事由,其效果是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故D不屬合法的轉換事由,本題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