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1題

勞工因為覓得待遇更高的新工作而有意終止不定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勞工因為覓得待遇更高的新工作而有意終止不定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其所提出理由必須合乎法律規定 B. 必須給予雇主預告期間 C. 雇主必須支付資遣費 D. 勞動基準法第9 條第1 項所稱特定性工作必須逾3 年始能終止

官方答案

  • 答案:B. 必須給予雇主預告期間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所定期間預告雇主,故B正確。勞工自請離職本無須具備法定理由,故A誤認須有法律上原因;資遣費依第17條僅限於雇主依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等情形終止契約時始須給付,勞工自願離職不得請求,故C錯誤。D則混淆第9條第1項特定性工作之定義,該項係規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契約,與自請離職無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