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4題
勞動基準法有資遣費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勞動基準法有資遣費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雇主最長應在勞工離職前30 日預告解僱 B. 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工年資與平均工資決定 C. 勞工因覓得新工作而辭職時可以請求資遣費 D. 勞工僅能就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內年資請求資遣費
官方答案
- 答案:C. 勞工因覓得新工作而辭職時可以請求資遣費
解析
資遣費的請求權基礎在於「雇主發動終止」: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終止契約,或勞工依第14條各款事由終止契約時,雇主始應依第17條按工作年資與平均工資發給資遣費。勞工因覓得新工作而自行辭職,屬自請離職,除有第14條事由外不得請求資遣費,故C錯誤。A部分,第16條的預告期間依年資分為10日、20日、30日,最長30日,敘述正確;B部分,資遣費以年資及平均工資計算,正確;D部分,第10條原則上以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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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