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4題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2 項所定「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2 項所定「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A. 拒絕提供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B.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C. 未於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D. 雖參與協商,但完全拒絕他方所提之任何一項變更現有勞動條件之要求
官方答案
- 答案:D. 雖參與協商,但完全拒絕他方所提之任何一項變更現有勞動條件之要求
解析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列舉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一、拒絕提供必要資料(A);二、拒絕進行協商(B);三、未於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協商(C)。選項D「完全拒絕任何變更要求」屬協商內容之堅持立場,非程序上拒絕協商,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