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16題

依工會法第6 條之規定,教師所得加入之工會為:

題目

依工會法第6 條之規定,教師所得加入之工會為: A. 只能加入企業工會 B. 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C. 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 D. 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解析

工會法第6條第1項將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三類,並於同條明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其考量在於教師分受僱於各級學校,若容許以單一學校為範圍組織企業工會,將與教育行政體制及教師法制度產生扞格,故僅開放跨校的產業工會(例如教育產業工會)與以職業技能為基礎的職業工會。因此A、C、D凡含有企業工會者,均非教師可得加入之類型,B才是正確組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