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17題

當事人不服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規定所作出之裁決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題目

當事人不服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規定所作出之裁決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A. 提起行政訴訟 B. 提起訴願 C. 提起民事訴訟 D.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官方答案

  • 答案:A. 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委員會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作成之裁決決定,性質上屬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者,應於裁決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此為法律特別規定的救濟途徑,不經訴願程序。B的訴願係一般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於本類事件已被排除;C的民事訴訟處理私法上爭議,與裁決決定之公法性質不合;D的假扣押、假處分僅屬保全程序,不能取代本案救濟。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