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21題
在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關於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墊償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在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關於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墊償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勞工之受償順序劣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 B.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時,在6 個月平均工資之範圍內,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C. 雇主之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辦理
官方答案
- 答案:B.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時,在6 個月平均工資之範圍內,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積欠未滿6個月之工資、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相同,未獲清償部分並有最優先受償權,A稱劣後恰與規定相反。同條並規定,上述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其中資遣費與退休金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故B正確。C部分,現行提繳率設有法定下限並須報請行政院核定,非單純在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D部分,收繳業務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而非地方政府勞動局。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