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26題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題目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 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仍為派遣事業單位 B. 若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該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C. 該派遣勞工之雇主應即轉換為要派單位 D. 不生任何影響

官方答案

  • 答案:B. 若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該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解析

依勞動派遣權益保護法第6條,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如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情形,該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受領其勞務之日起90日內,得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此乃為保障派遣勞工,使其有機會轉為要派單位直接僱用。故選B。A雖謂雇主仍為派遣事業單位,但非本條特別法律效果;C、D與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