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29題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1 條所明文規定之不須經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1 條所明文規定之不須經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A.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 個月以上時 B.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C. 勞工業績未達目標時 D.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官方答案
- 答案:C. 勞工業績未達目標時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須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包括: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D)、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A)、業務性質變更減少勞工且無適當工作安置(B)、勞工不能勝任。C「勞工業績未達目標時」並非第11條明文事由,雇主不得逕以此為由依第11條終止契約。故C非屬該條規定之事由,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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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