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2題

勞資之一方,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請求後,他方須於幾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

題目

勞資之一方,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請求後,他方須於幾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 A. 30 日 B. 40 日 C. 50 日 D. 60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D. 60 日

解析

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之一方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請求時,他方應於六十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於期限內回應並進行協商,即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他方可依同法相關規定申請調解或交付仲裁。故本題法定期限為六十日,答案為D。A、B、C之三十日、四十日、五十日均與法定六十日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