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5題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規定或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該規定或約定之效力為何?

題目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規定或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該規定或約定之效力為何? A. 效力未定 B. 得撤銷 C. 無效 D. 宣告失效

官方答案

  • 答案:C. 無效

解析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3項明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同條第4項進一步規定,違反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此即禁止「單身條款」、「禁孕條款」之規定,目的在消除性別歧視、保障懷孕及育兒者之工作權。故該規定或約定自始、當然無效,答案為C,而非效力未定、得撤銷或宣告失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