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題
得請領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得請領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年滿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 年以上之配偶 B. 未滿55 歲,但無謀生能力之配偶 C. 未滿55 歲,但扶養無謀生能力子女之配偶 D.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兄弟姐妹
官方答案
- 答案:D.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兄弟姐妹
解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配偶條件為: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無謀生能力子女。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血親卑親屬,須未滿25歲、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選項D所述為兄弟姐妹,不符合配偶請領資格,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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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