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2題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
題目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幾分之幾?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三分之一
解析
依《國民教育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故正確答案為三分之一(B 選項)。A、C、D 選項比例與法條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