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16題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可以稱為:
題目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可以稱為: A. 性騷擾 B. 性侵害 C. 性霸凌 D. 性暴力
官方答案
- 答案:C. 性霸凌
解析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性霸凌」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題幹所描述之情形,正是以暴力方式針對他人性別相關特質加以貶抑與攻擊,與性霸凌之法定定義完全相符。至於性騷擾(A)係以性相關之言語或行為造成不受歡迎之干擾;性侵害(B)涉及性自主權之侵害;性暴力(D)泛指性相關之暴力行為,均非本款所定以性別特徵、特質、傾向或認同為攻擊標的之態樣。故答案為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