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33題
我國憲法有關教育事務的規範,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題目
我國憲法有關教育事務的規範,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 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後得自行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B. 已成年國民如未受基本教育,接受補習教育時,無須繳納學費 C. 中央政府年度預算中教育、科學、文化事項的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D. 國家應對原住民族之教育文化,透過法律予以保障扶助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中央政府年度預算中教育、科學、文化事項的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解析
憲法本文第164條原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15%、省25%、市縣35%,但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此類經費尤其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第164條規定的限制,故「不得少於15%」已非現行規範,C為錯誤敘述。A符合憲法第108條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規定;B符合第160條補習教育免納學費;D符合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的保障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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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