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37題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審理保障案件時,下列何者非屬必須自行迴避的對象?

題目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審理保障案件時,下列何者非屬必須自行迴避的對象? A. 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具有四親等內之血親 B. 曾擔任該保障事件之證人 C. 與保障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D. 相關機關副首長並兼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官方答案

  • 答案:D. 相關機關副首長並兼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解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 條規定,保障事件之審理應行迴避之事由包含: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具有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A)、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或曾擔任證人/鑑定人者(B)、與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C)等。相關機關副首長兼任保訓會之兼任委員,若未直接參與該受處分案之作成且無其他具體法定迴避事由,單純具備兼任委員身分本身並非法律所定之法定強制自行迴避對象,故選 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