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10題
下列何者係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稱公務人員?
題目
下列何者係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稱公務人員? A. 臺北市政府比照簡任第14 職等副市長 B. 臺北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簡任第10 職等專門委員 C.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比照簡任第13 職等處長 D. 臺北市立國樂團聘任之團長
官方答案
- 答案:B. 臺北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簡任第10 職等專門委員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係指依該法及相關法律任用、派用,或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員。機要人員依任用法第11條進用,仍屬任用法體系下之公務人員,故 B 正確。A 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係地方制度法所定政務職;C 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處)首長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亦屬政務人員;D 樂團團長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任,屬聘用人員。三者均非依任用法任用,不屬該細則所稱公務人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