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17題
營利事業對慈善機關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以不得超過所得額的多少百分比為限?
題目
營利事業對慈善機關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以不得超過所得額的多少百分比為限? A. 10% B. 15% C. 20% D. 21%
官方答案
- 答案:A. 10%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對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包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除國防、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捐贈及專案核准者外,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對慈善機關之捐贈限額為所得額的10%,正確選項為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