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3題

因土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遲幾年內再移轉登記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題目

因土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遲幾年內再移轉登記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A. 2 年 B. 3 年 C. 5 年 D. 7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5 年

解析

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因重購土地而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除就該次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外,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其立法目的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重購退稅進行短期炒作,故管制期間為5年,答案為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