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4題
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救濟,行政救濟機關可依何原則不予審理?
題目
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救濟,行政救濟機關可依何原則不予審理? A.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B.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C. 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D. 實質課稅原則
官方答案
- 答案:C. 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解析
納稅義務人逾期未提出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因已喪失程序上之救濟權利,救濟機關應以程序不合為由不予受理,此即「程序優先實體原則」。該原則強調行政程序之遵守優先於實體權利之審究,縱使實體上稅捐處分可能有誤,一旦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機關得不審究實體而逕予駁回。A法律不溯及既往係指新法不適用於已發生之事實;B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係處理新舊法適用之衝突;D實質課稅係針對避稅安排按經濟實質課稅,均與逾期不予受理之處置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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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