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5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地方稅法通則等相關規定,關於稅捐之受償順位,下列何者最後?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及地方稅法通則等相關規定,關於稅捐之受償順位,下列何者最後? A. 關稅 B. 土地增值稅 C. 房屋稅 D. 地價稅

官方答案

  • 答案:A. 關稅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署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與房屋稅享有第一順位之實質擔保物權優先受償地位(優先於抵押權)。而關稅依《關稅法》規定,雖優先於普通債權,但並未具備優先於抵押權之地位。相較於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關稅之受償順位在後,故本題受償順位最後者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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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