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10題

關於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 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 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該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B. 該條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5 條第5 項第2 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C. 關係企業自符合該條第1 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 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1 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D. 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在已依該條第1 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官方答案

  • 答案:C. 關係企業自符合該條第1 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 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1 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解析

本條為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規定。A、B、D均符合:持股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者,應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低稅負地區指稅率未逾營利事業所得稅率70%(即14%)或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實際獲配股利時,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不再計入所得額。C錯誤:關係企業各期虧損經查核簽證並經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次年度起10年內自盈餘中扣除,選項誤為3年,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