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關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時,應就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B. 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C.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各該租稅法律規定時,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相關憲法原則及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即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D. 稅法之解釋方法,僅可採取法條文義解釋,不可考慮稅法立法目的

參考解答

  • 答案:D. 稅法之解釋方法,僅可採取法條文義解釋,不可考慮稅法立法目的

解析: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要求課稅要件及減免優惠均應以法律明定,A、B正確。C亦正確: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解釋租稅法律,如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符合憲法原則及各該法律立法目的,即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D錯誤:稅法解釋不限於文義解釋,尚可採體系、歷史及目的解釋,並應衡酌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僅憑文義而完全不考慮立法目的,反而可能背離租稅公平,故選D。

第2題

關於稅捐稽徵法中之「調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之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B.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進入藏置帳簿之處所,不必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該處所管理人及所有人不得拒絕 C. 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公務之證明文件 D.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依法得供應資料者外,應絕對保守祕密

參考解答

  • 答案:B.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進入藏置帳簿之處所,不必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該處所管理人及所有人不得拒絕

解析: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必須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才能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的處所實施搜查。B稱不必聲請搜索票、處所管理人及所有人不得拒絕,明顯違反上述程序保障,為錯誤敘述。A所述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必要範圍、C所述調查人員應出示執行公務證明文件、D所述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均符合稅捐稽徵法的規定。

第3題

關於「繳納稅捐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B.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 年 C.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D.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 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參考解答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 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選項D敘述「不得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發單通知」與法條規定「應於...發單通知」相反,故錯誤。選項A、B、C均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規定。

第4題

關於「稅捐之核課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 B.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 C. 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D. 稅捐之核課期間,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3 項至第134 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稅捐之核課期間,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3 項至第134 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核課期間:已申報且無逃漏 5 年(選項 A);未申報或逃漏 7 年(選項 B)。第 25 條規定核課期間屆滿前提起行政救濟未終結,自撤銷確定起 1 年內時效不完成(選項 C)。核課期間屬除斥期間,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停止、中斷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3 項至 134 條時效中斷規定,故選項 D 錯誤。

第5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B.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C.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例如面額等於擔保稅款數額之上櫃之有價證券 D.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各稅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例如面額等於擔保稅款數額之上櫃之有價證券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列舉相當擔保品,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九折計算)、可十足提供擔保之公債及銀行存款單摺等。上櫃有價證券不在列舉範圍,且上市有價證券須按九折計值,面額等於稅款仍不足額,故C錯誤。A為第1條之1解釋函令效力、B為第5條之1稅務資訊交換、D為同法以公告代替核定通知書之規定,均正確。

第6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僅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B.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C. 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D. 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僅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只有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者,才適用5年期間。故A稱「僅得5年」錯誤。B為同法第6條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C、D分別為破產財團費用與公司重整債務之清償規定。

第7題

關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 B.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C.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D.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調整,不必報經財政部核准

參考解答

  • 答案:D.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調整,不必報經財政部核准

解析: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營利事業或個人與他人間藉資金、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須報經財政部核准,始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不能逕行調整,故D錯誤。A、B為第4條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比較適用;C因一般所得稅額已先減除投資抵減稅額,差額自不得重複減除。

第8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個人交易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應於每年5 月辦理結算申報 B.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 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無須計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C. 所得稅法第88 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 日前將上1 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D.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參考解答

  • 答案:A. 個人交易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應於每年5 月辦理結算申報

解析: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應於交易日(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而非併入每年5月之結算申報,故A錯誤。B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但書;C為第92條扣繳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繳清;D為第3條之2關於信託利益歸屬受益人之課稅規定。

第9題

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A. 各級政府機關取得之各種所得 B. 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C.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D. 自力耕作之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A. 各級政府機關取得之各種所得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B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依同條項第17款但書應課徵所得稅;C政府舉辦獎券之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並非免稅;D自力耕作所得屬第14條第1項第6類,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課稅,亦非免稅。

第10題

關於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 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該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B. 該條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5 條第5 項第2 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C. 關係企業自符合該條第1 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 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1 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D. 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在已依該條第1 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關係企業自符合該條第1 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 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1 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解析:本條為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規定。A、B、D均符合:持股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者,應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低稅負地區指稅率未逾營利事業所得稅率70%(即14%)或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實際獲配股利時,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不再計入所得額。C錯誤:關係企業各期虧損經查核簽證並經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次年度起10年內自盈餘中扣除,選項誤為3年,故選C。

第11題

關於所得稅法「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 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 月1 日起至9 月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B.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1 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C.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 條第1 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 月31 日以前已依該條第1 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 月1 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D. 營利事業逾10 月31 日仍未依第68 條第1 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所得稅法第67 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 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 個月內自行向庫繳納

參考解答

  • 答案:D. 營利事業逾10 月31 日仍未依第68 條第1 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所得稅法第67 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 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 個月內自行向庫繳納

解析:本題考暫繳制度。A正確:9月1日至30日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暫繳。B正確:公司組織、帳冊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以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不適用第1項之二分之一計算法。C正確:10月31日前補報補繳者,自10月1日起按日加計利息。D錯誤: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係指未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稽徵機關按第67條第1項計算稅額並加計1個月利息核定通知,選項誤寫為第68條第1項。

第12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B. 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C. 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6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D. 同一贈與人在同1 年內有兩次以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1 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參考解答

  • 答案:C. 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6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被繼承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而在境內遺有財產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故A、B正確。第24條規定,贈與人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C誤為60日,故選C。D亦正確: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之贈與者,應於後一次申報時合併申報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

第13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關於地價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B.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C.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益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D. 倘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益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解析: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屬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分別共有者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擔,A、B正確。第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的地價稅,D正確。C錯誤: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而非受益人,故選C。

第14題

關於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C. 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 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D.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法院判決作成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參考解答

  • 答案:D

解析: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如下: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A正確;逾期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C正確;遺贈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B正確。至於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法條明定是以「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並不是以判決作成日為準,所以D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15題

關於土地稅法之稽徵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地價稅以每年7 月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11 月1 日起1 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B. 主管稽徵機關於查定納稅義務人每年應納地價稅額後,應填發地價稅稅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並將繳納期限、罰則、繳納方式、稅額計算方法等公告週知 C.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 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D.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地價稅以每年7 月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11 月1 日起1 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解析:土地稅法第40條明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地政機關編送的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並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A把基準日寫成7月31日,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敘述。B所述填發稅單及公告繳納期限、罰則等,C所述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於訂約日起30日內共同申報移轉現值,D所述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均符合土地稅法規定。

第16題

關於房屋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B.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C.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D.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60 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60 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解析:房屋稅條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D把期間寫成60日,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A所述住家與非住家混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稅,且非住家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B所述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稅籍,以及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C所述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者,經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停止課稅,均與房屋稅條例規定相符。

第17題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貨物」及「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B.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 C. 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自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視為銷售貨物 D.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自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視為銷售貨物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1明定,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自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或其他信託關係人間的移轉,不適用同法第3條有關視為銷售的規定。因此C稱此種移轉「視為銷售貨物」是錯誤的,為本題答案。A所述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是銷售貨物的基本定義;B所述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D所述將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均屬同法第3條視為銷售的情形。

第18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何者應徵營業稅? A. 醫院提供之醫療勞務 B. 銷售稻米 C. 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之廣告 D.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之廣告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登記的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的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免徵營業稅,但書則明文排除「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因此報社銷售廣告仍應課徵營業稅,C為應稅項目。A醫院提供的醫療勞務、B銷售稻米(未經加工的農產物)、D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的貨物,均屬同條規定的免稅範圍。

第19題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倘營業人於當期無銷售額,即不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B. 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C.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包括政府核定之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D.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

參考解答

  • 答案:A. 倘營業人於當期無銷售額,即不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縱使當期無銷售額,仍負有申報義務,A稱不需申報是錯誤的,為本題答案。B所述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符合同法第3條第2項;C所述保稅區營業人包括政府核定的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D所述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的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均與營業稅法規定相符。

第20題

關於菸酒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 B. 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免徵菸酒稅 C. 免稅菸酒因轉讓而不符免稅規定者,菸酒稅納稅義務人為轉讓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D. 水果釀造酒之製造及販賣不屬於菸酒稅法規範範圍

參考解答

  • 答案:D. 水果釀造酒之製造及販賣不屬於菸酒稅法規範範圍

解析:菸酒稅法第2條將課徵項目分為菸類與酒類,酒類包括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再製酒類、酒精及料理酒等;水果釀造酒屬釀造酒類,其製造及販賣自應納入菸酒稅法規範,D稱不屬於規範範圍是錯誤的,為本題答案。A所述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B所述旅客隨身攜帶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限量者免徵;C所述免稅菸酒因轉讓而不符免稅規定時,以轉讓之人或貨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均與菸酒稅法規定相符。

第21題

關於貨物稅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產製貨物者,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 B. 在廠內消費之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 C. 進口貨物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貨物稅 D. 委託代製貨物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在廠內消費之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

解析:貨物稅條例第2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A選項正確:產製貨物者,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於貨物出廠時課徵貨物稅。C選項正確:進口應稅貨物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D選項正確:委託代製貨物者,以受託之產製廠商為納稅義務人,於出廠時課徵。B選項錯誤: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在廠內消費之應稅貨物,視為出廠,仍應課徵貨物稅,並非免稅。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B。

第22題

課徵稅捐應避免影響私經濟部門從事經濟活動之決策及資源配置,指下列何種租稅原則? A. 經濟發展 B. 租稅公平 C. 量能課稅 D. 租稅中立

參考解答

  • 答案:D. 租稅中立

解析:本題測驗租稅原則之內涵。「租稅中立」(稅收中立性)指課稅應盡量不干擾市場價格機能與資源配置,避免影響私經濟部門從事經濟活動之決策,使稅制保持中性。A經濟發展原則強調稅收運用應促進經濟成長;B租稅公平與C量能課稅均著重依納稅人給付能力公平分配稅負,而非強調不干擾經濟決策。題幹所述「避免影響私經濟部門決策及資源配置」正是租稅中立原則之核心,故選D。

第23題

關於證券交易稅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B.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2400 萬元為限 C. 證券交易稅向買受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 D. 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對於無記名股東,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分派盈餘數額等,列具清單,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C. 證券交易稅向買受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

解析: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由「出賣人」於有價證券出售時,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而非買受人。C選項記載「向買受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與法條規定不符,故錯誤。A選項符合第4條: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B選項符合第5條:代徵人依限完成義務者,按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每年代徵人以新臺幣2400萬元為限。本題選C。

第24題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國稅? A. 貨物稅 B. 菸酒稅 C. 契稅 D. 遺產及贈與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契稅

解析: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國稅包括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A貨物稅、B菸酒稅、D遺產及贈與稅均屬國稅。契稅則規定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性質上為縣(市)稅,屬地方稅而非國稅。題幹問「何者不是國稅」,故選C。考生須區分國稅與地方稅之項目,契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皆為地方稅。

第25題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在直轄市或鄉(鎮、市)徵起之遺產及贈與稅,應分別按稅收之多少比例,分配給該直轄市或鄉(鎮、市)? A. 直轄市10%、鄉(鎮、市)50% B. 直轄市40%、鄉(鎮、市)80% C. 直轄市50%、鄉(鎮、市)80% D. 直轄市50%、鄉(鎮、市)100%

參考解答

  • 答案:C. 直轄市50%、鄉(鎮、市)80%

解析: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遺產及贈與稅之原地稅收分配比例為:在直轄市徵起之稅收,就原地稅收百分之五十留給該直轄市;在縣(市)徵起者,百分之五十留給縣(市);在鄉(鎮、市)徵起之稅收,就原地稅收百分之八十留給該鄉(鎮、市)。題幹詢問直轄市與鄉(鎮、市)之分配比例,分別為50%與80%,對應C選項。A、B、D所載比例均與法條不符。

第26題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且為公同共有時,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B.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C.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D.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且為公同共有時,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但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連帶負責)。A選項稱公同共有時由各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與法條「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不符,故錯誤(本題選A)。B、C、D分別符合第13條(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繳清稅捐)、第14條(納稅義務人死亡由遺囑執行人等繳清)、第15條(營利事業合併由存續或另立者負責)之規定,均正確。

第27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稅捐及關稅 B. 財政部依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已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C.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D.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已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C選項與此相符,故正確。A錯誤:第2條明定本法所稱稅捐不包括關稅,A卻將關稅列入。B錯誤:現行第1-1條已修正,解釋函令除對據以申請案件生效外,應明定生效日,不再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已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之規定。D亦錯誤:裁罰參考表變更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現行法規定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選項誤載為已核課確定。

第28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分期繳納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為2 年 B. 稅款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C. 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提供相當擔保 D. 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全部繳清

參考解答

  • 答案:D. 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全部繳清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範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A錯誤:同條規定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非2年。B錯誤:分期稅款加計之利息,係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非臺灣銀行利率。C錯誤:並非不論金額大小均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僅於一定條件下為之。D正確:同條規定,核准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一次全部繳清。故選D。

第29題

乙君112 年7 月出售一筆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111 年12 月因父親過世而繼承取得,乙父親106 年1 月買入該房地,請問乙君出售房地適用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稅率為何? A. 45% B. 35% C. 20% D. 15%

參考解答

  • 答案:C. 20%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項規定,繼承取得之房地合一不動產,持有期間自被繼承人取得日起算。乙父親106年1月買入,乙君112年7月出售,持有期間超過10年(106年1月至112年7月計算已逾6年半,但依法應自被繼承人取得日計算,實際持有期間已超過10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率20%。選項A45%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B35%為2-5年稅率,D15%為10-20年稅率(109年修法後調整為10年以上20%)。

第30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下列類型所得,何者不是採用扣繳稅款分離課稅方式? A. 投資公司債之利息所得 B. 百貨公司抽獎之中獎獎金 C. 公益彩券大樂透之中獎獎金 D.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之獎勵金

參考解答

  • 答案:B. 百貨公司抽獎之中獎獎金

解析:所得稅法將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列為第14條第1項第8類所得,百貨公司抽獎中獎屬之。此類所得雖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稅款,但扣繳僅具暫繳性質,納稅義務人於年終仍須將中獎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適用累進稅率,並非分離課稅。A公司債利息與C政府舉辦之獎券(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均依法律規定採分離課稅,就源扣繳後即完稅,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故選B。

第31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多少百分比限度內列支費用? A. 4% B. 6% C. 8% D. 15%

參考解答

  • 答案:D. 15%

解析: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得列為費用。故正確答案為 D。

第32題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稅法規定項目,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下列何者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 A. 滯報金 B. 滯納利息 C. 滯納金 D. 罰鍰

參考解答

  • 答案:B. 滯納利息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除所得稅、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外,均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滯納利息(選項B)屬財務費用性質,非屬稅捐本身,得列支。滯報金(A)、滯納金(C)、罰鍰(D)均屬行政罰鍰性質,依法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33題

依所得稅法信託課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 B. 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 C.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信託財產之收入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計受託人之所得額課稅 D.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信託財產之收入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計受託人之所得額課稅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信託財產之收入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財產單獨計算所得額課稅,而非併計受託人之所得額課稅。選項C敘述錯誤。選項A、B符合信託財產移轉不課稅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項、第3條之2第1項),選項D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時課稅規定。

第34題

A 公司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下列何項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A. 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 B. 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 款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額 C. 所得稅法第4 條之2 停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額 D.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 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參考解答

  • 答案:B. 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 款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額

解析: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係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等項目。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且不在加計範圍,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B正確。A證券交易所得、C期貨交易所得、D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均屬應加計之項目。

第35題

外國人B 君112 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為2 個月,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獲取各類所得課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取得國外僱主給付之薪資按20%扣繳所得稅 B. 取得臺灣公司分配之股利按28%扣繳所得稅 C. 幫臺灣公司銷售商品取得佣金按20%扣繳所得稅 D. 出售持有臺灣公司股票之所得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參考解答

  • 答案:C. 幫臺灣公司銷售商品取得佣金按20%扣繳所得稅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超過90天(非居住者),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內之所得,如執行業務收入(佣金),依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按20%扣繳稅款。選項A國外僱主給付薪資屬國外來源所得免稅;選項B股利所得應按21%扣繳(非28%);選項D出售臺灣公司股票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無須申報基本稅額。

第36題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同贈與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B.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C.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其資金部分 D.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參考解答

  • 答案:C.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其資金部分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列舉視同贈與的情形。第3款明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因此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時,視同贈與的標的是該不動產價額,而非「資金部分」,故C的敘述有誤。A、B、D分別對應同條第1款(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第2款(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或免除、承擔債務的差額)、第4款(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的出資與代價差額),均屬視同贈與。

第37題

有關計算遺產稅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不包含下列何項? A. 繼承人捐贈予鄉公所之財產 B. 被繼承人自行創作之藝術品 C.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受贈且已納贈與稅之財產 D.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之保險金額

參考解答

  • 答案:C.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受贈且已納贈與稅之財產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列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包括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B),以及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勞工保險保險金額(D);捐贈各級政府的財產也屬之,鄉公所為地方行政機關,故A亦不計入。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且已納贈與稅的財產,依第11條僅得自遺產稅額中扣抵,並非不計入遺產總額,故選C。

第38題

有關贈與稅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1 年內有2 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及贈與稅額 B. 贈與總額在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者,贈與稅稅率為10% C. 捐贈依法設立財團法人醫院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D.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參考解答

  • 答案:B. 贈與總額在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者,贈與稅稅率為10%

解析: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贈與總額累進稅率,5000 萬元以下稅率 10%,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部分 15%,以此類推,最高 50%。選項 B 僅說「贈與總額在 5000 萬元以下者,稅率為 10%」,未說明係採超額累進稅率,易使人誤以為全額按 10% 課稅,敘述不精確為錯誤。選項 A 依第 6 條 1 年內多次贈與應合併計算;選項 C 依第 17 條捐贈財團法人醫院不計入贈與總額;選項 D 依第 4 條贈與附負擔,受贈人負擔部分得扣除。

第39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土地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B.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C.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D.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解析: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是「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屬於租稅遞延,日後再移轉時仍須以原規定地價為基礎計算漲價總數額課稅,並非「免徵」,故B的敘述錯誤。A為同法第28條之3,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不課徵;C為第39條第2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D為第39條之2,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

第40題

甲君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已申請按10%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出售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如欲再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應符合規定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 公畝 B.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 年以上 C. 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地設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 年 D. 出售前4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參考解答

  • 答案:D. 出售前4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解析: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的要件為: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A);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B);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C)。D將期間誤載為「4年內」,應為5年,故選D。

第41題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中,由管理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B.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3 年重行評定一次 C.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D. 供營業使用之非住家用房屋,房屋稅稅率最低為3%,最高為5%

參考解答

  • 答案:A.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中,由管理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解析: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時,準用共有房屋的規定,並非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故A錯誤。B為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C為第15條第1項第8款,司法保護事業所有的房屋免徵;D為第5條,非住家用供營業使用者稅率最低3%、最高5%。

第42題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下列何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A. 營業用乘人小客車 B. 購買貨物捐贈與政府 C. 購買供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 D.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

參考解答

  • 答案:D.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列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其中第4款即「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故D不得扣抵。A所稱營業用乘人小客車,是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不屬第5款「自用乘人小汽車」(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B對政府捐獻屬第2款但書的例外;C供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本可扣抵。

第43題

有關貨物稅條例之應稅貨物:①水泥 ②橡膠輪胎 ③汽車 ④平版玻璃 ⑤汽油,何者採從價課徵貨物稅? A. ①③⑤ B. ②③④ C. ③④⑤ D. ①②④

參考解答

  • 答案:B. ②③④

解析:貨物稅條例第6條將應稅貨物分為從價課徵與從量課徵:橡膠輪胎、平板玻璃及車輛類,依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按一定比率從價課徵;水泥按每公噸定額、油氣類(含汽油)按每公升或每公秉定額從量課徵。因此①水泥、⑤汽油屬從量,②橡膠輪胎、③汽車、④平板玻璃屬從價,符合者為②③④,故選B。A、C、D都把水泥或汽油誤列為從價課徵。

第44題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9 人座以下之載人小客車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多少金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150 萬元 B. 2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35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300 萬元

解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9人座以下之載人小客車,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稅率10%,此即俗稱奢侈稅之車輛項目,門檻自立法以來即為3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350萬元均非條例所定金額,故選C。

第45題

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3 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上開規定是遵循租稅行政罰之何項原則? A. 實體從舊 B. 信賴保護 C. 從新從輕 D. 實質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從新從輕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明定,違反稅法之裁處適用「裁處時」之法律,即從新;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即從輕,兩者合稱租稅行政罰之「從新從輕原則」,與刑法之從舊從輕不同。實體從舊指實體事項適用行為時法;信賴保護在保障人民對法規狀態之合理信賴;實質課稅則按經濟實質課稅。故選C。

第46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調整之扣除額項目,下列何者正確? A. 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B. 標準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C. 租金扣除額、捐贈扣除額 D.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參考解答

  • 答案:A. 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解析:所得稅法第5條之1規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A所列二者均在調整範圍內。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均非該條所列項目,故B、C、D錯誤。

第47題

有關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B.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C. 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D. 免稅之農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參考解答

  • 答案:C. 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解析:營業稅法第2條之1明定,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該外國事業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並非以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故C敘述錯誤。A、B分別為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D為同條關於免稅農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時,以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故選C。

第48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B. 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 C.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 D.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航空器之修繕勞務

參考解答

  • 答案:B. 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

解析:營業稅法第7條列舉零稅率項目,包括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以及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條文限於「遠洋漁船」,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不在適用範圍,故B不包括在內。A、C、D分別符合同條第2款、第4款及第8款規定。

第49題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且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一定比例可扣減查定稅額,該比率為何? A. 5% B. 10% C. 20% D. 25%

參考解答

  • 答案:B. 10%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得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且扣減以查定稅額為限。此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措施。故比率為10%,選B。

第50題

下列關於所得稅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B.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C. 營利事業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不問有無保險賠償,均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D.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算

參考解答

  • 答案:C. 營利事業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不問有無保險賠償,均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5條,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之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並非「不問有無保險賠償」均得列報,C錯誤。A為同法第21條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義務;B為第22條,公司組織應採權責發生制;D為第23條,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