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11題

關於所得稅法「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所得稅法「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 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 月1 日起至9 月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B.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1 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C.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 條第1 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 月31 日以前已依該條第1 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 月1 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D. 營利事業逾10 月31 日仍未依第68 條第1 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所得稅法第67 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 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 個月內自行向庫繳納

官方答案

  • 答案:D. 營利事業逾10 月31 日仍未依第68 條第1 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所得稅法第67 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 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 個月內自行向庫繳納

解析

本題考暫繳制度。A正確:9月1日至30日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暫繳。B正確:公司組織、帳冊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以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不適用第1項之二分之一計算法。C正確:10月31日前補報補繳者,自10月1日起按日加計利息。D錯誤: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係指未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稽徵機關按第67條第1項計算稅額並加計1個月利息核定通知,選項誤寫為第68條第1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