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29題

乙君112 年7 月出售一筆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111 年12 月因父親過世而繼承取得,乙父親106 年1 月買入該房地,請問乙君出售房地適用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課…

題目

乙君112 年7 月出售一筆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111 年12 月因父親過世而繼承取得,乙父親106 年1 月買入該房地,請問乙君出售房地適用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稅率為何? A. 45% B. 35% C. 20% D. 15%

官方答案

  • 答案:C. 20%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項規定,繼承取得之房地合一不動產,持有期間自被繼承人取得日起算。乙父親106年1月買入,乙君112年7月出售,持有期間超過10年(106年1月至112年7月計算已逾6年半,但依法應自被繼承人取得日計算,實際持有期間已超過10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率20%。選項A45%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B35%為2-5年稅率,D15%為10-20年稅率(109年修法後調整為10年以上20%)。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