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3題
依所得稅法信託課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所得稅法信託課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 B. 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 C.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信託財產之收入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計受託人之所得額課稅 D.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官方答案
- 答案:C.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信託財產之收入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計受託人之所得額課稅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信託財產之收入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財產單獨計算所得額課稅,而非併計受託人之所得額課稅。選項C敘述錯誤。選項A、B符合信託財產移轉不課稅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項、第3條之2第1項),選項D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時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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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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