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8題

有關贈與稅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贈與稅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1 年內有2 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及贈與稅額 B. 贈與總額在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者,贈與稅稅率為10% C. 捐贈依法設立財團法人醫院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D.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官方答案

  • 答案:B. 贈與總額在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者,贈與稅稅率為10%

解析

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贈與總額累進稅率,5000 萬元以下稅率 10%,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部分 15%,以此類推,最高 50%。選項 B 僅說「贈與總額在 5000 萬元以下者,稅率為 10%」,未說明係採超額累進稅率,易使人誤以為全額按 10% 課稅,敘述不精確為錯誤。選項 A 依第 6 條 1 年內多次贈與應合併計算;選項 C 依第 17 條捐贈財團法人醫院不計入贈與總額;選項 D 依第 4 條贈與附負擔,受贈人負擔部分得扣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