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7題
有關計算遺產稅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不包含下列何項?
題目
有關計算遺產稅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不包含下列何項? A. 繼承人捐贈予鄉公所之財產 B. 被繼承人自行創作之藝術品 C.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受贈且已納贈與稅之財產 D.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之保險金額
官方答案
- 答案:C.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受贈且已納贈與稅之財產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列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包括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B),以及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勞工保險保險金額(D);捐贈各級政府的財產也屬之,鄉公所為地方行政機關,故A亦不計入。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且已納贈與稅的財產,依第11條僅得自遺產稅額中扣抵,並非不計入遺產總額,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