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4題
關於「稅捐之核課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稅捐之核課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 B.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 C. 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D. 稅捐之核課期間,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3 項至第134 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
官方答案
- 答案:D. 稅捐之核課期間,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3 項至第134 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核課期間:已申報且無逃漏 5 年(選項 A);未申報或逃漏 7 年(選項 B)。第 25 條規定核課期間屆滿前提起行政救濟未終結,自撤銷確定起 1 年內時效不完成(選項 C)。核課期間屬除斥期間,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停止、中斷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3 項至 134 條時效中斷規定,故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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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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